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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龙:法理学中的“客体”与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比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3-02 点击量:

最近学习了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将“客体”定义为民事法律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与记忆中《法理学》的解释一样,但是与先前学习的刑法将犯罪客体定义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有了明显的区别,因为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民法中的客体即为刑法中所指的犯罪对象。这不禁引起了我的疑问,既然同为法,为何对同一“名词”有了如此悬殊的定义和解释?更让我不理解的是,为何刑法定义的“客体”与法理学中的一般解释发生了冲突?

查找了相关资料,进行了比较认真的思考,掰着手指进行了比划,也罗列了有关知识点,以此厘清逻辑思维的混乱,只可惜愚乃樗栎庸人之辈,不可能有更为深刻和新颖的理解,陈列出舶来品,不揣浅陋展示出自己错误的理解,诚邀师长和高朋群贤定论。

陋解详见附件

法律0801黄文龙

点击附件下载:客体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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