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家谈
当前位置: 首页 > 旧站资料 > 法学大家谈 > 正文

读《从五道口夜市“失踪”所联想到的》一文有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1-08 点击量:

没事的时候,经常围着学校转转,路线一般是由学校大门出发,经过颐和园北宫门,再转回东宫门,去西苑溜达一圈,然后从学校后门回来,期间经常会在北宫门和西苑看到城管执法,城管执法车开过来了,所有的小摊小贩顿时立即发动自己的三轮车窜到马路对面去,此时便是一小阵的交通堵塞,公交司机突然急刹车,皱起眉头使劲按喇叭,真的有一种李铭同学所描述的“清明上河图”的感觉;待城管执法车掉头回来,又是一场超过强拆的集体快速搬迁,躲猫猫游戏似乎给城管队员的执法工作多了几分激情。当然城管也不是吃素,后来他们改为两面夹击,从马路两边双向行动,此时此刻,小摊小贩只得束手就擒,一个都不想跑。

经过拍照、清点查封物品等等一系列执法程序,壮汉一样的城管队员会讲一辆辆三轮车装上卡车,执法完毕,城管队员们欢声笑语,开着城管执法车便会浩浩荡荡地离开,“正宗臭豆腐”、“烤红薯”、“麻辣烫”的招牌在城管执法车上迎风招展,不知情的人还以为城管从此改行,以“城管综合执法局”变为“城管综合小吃局”,从善如流,往后不再“逼良为娼”。每次看到城管执法后,总是感慨万千。

今天认真拜读了李铭同学的《从五道口夜市“失踪”所联想到的》,有一种“看铭姐一篇文,胜读十年书”的感觉,细腻的文字,深刻的思想,强烈的社会感,善良的同情心,往往使我感动在怀。

受李铭同学启发,借此表达一些尚不成熟的看法,恳请诸位贤达斧正。

李铭同学首先对城管能否成为执法主体产生了质疑,认为城管作为事业单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理,资料来源为维基百科。我是不敢苟同这种说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是需要法律法规授权的。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我们找不出有关城管这个“事业单位”进行综合执法的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如此疯狂的城管执法,如果不能为城管执法找出其合法性,我想城管制度早已被推翻了。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将“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权限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决定将原设在市市政管委的城管监察办公室调整组建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管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从北京市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官网上了解到,北京市市容市政管理委员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质上是“挂靠”在市政管委名下的。同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确立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城管执法局名称上虽称“局”,但其并非行政机关。

实质上,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将“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权限决定给了市政管委,城管执法的权力根源来自市政府,所以,城管执法局是由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管理并对其负责、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至于,铭姐所提到的“事业单位”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除领导外大部分城管队员是属聘任的,并非属于公务员编制。

城管执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罚,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能够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探索新路子。李铭同学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既然是有法可依,那“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应当是各司其职,不应当被“集中处罚”来代替,有悖程序正义原则。对此,我是不大赞同的,毋庸置疑,“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的执法依据和权限应当明确,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小摊小贩可能触犯了多种法律法规,各执法部门都有职权进行处罚。以路边上卖臭豆腐的小贩为例,首先占道经营,公安交管部门是有权来处罚的;其次,无证经营,工商部门是有权来制止和处罚的;第三,没有经过卫生许可,卫生局是有权来处罚的;第四,制造垃圾随地乱扔,环保局是有权来进行处罚的。问题不在于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不明确,而在于“小摊小贩”现象的复杂性。如果各职能部门都按照自己的职权执法,那小摊小贩肯定会收到不同部门处罚多次。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这样的执法不利于小摊小贩们的利益,也会造成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这是城管制度如今存在的亮点。

我个人认为,城管制度在中国并不是一无是处的,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确,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必须得客观的看待问题。

首先,城管这个群体处于执法的风口浪尖上,在某种程度上和公安有相似之处,一旦有什么突发事件必然是公安和城管来解决,公安和城管有一种“被”利用的味道,成了解决矛盾和处理社会事件的工具,城管和社会群众接触较多,自然矛盾也多,社会的关注度高,暴露的问题也多。当然,暴露问题这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在关注这个群体时眼光并不一定是客观的。

其次,城管之所以臭名远扬,与其是否文明执法和媒体报道有一定关系。偌大的中国,存在不文明执法现象是很正常的,但是若把某件不文明执法现象夸大化,甚至对整个群体的否定性评价,这是不客观的。

第三,我们不能把社会问题归结于城管制度和城管群体。城管执法,并不是城管这个群体与社会弱势群体的冲突,而是社会矛盾的体现。若是当今把城管给撤销了,我相信这种冲突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冲突的主体换了。如果社会矛盾不解决,这种冲突仍将存在,并可能被激化。

因此,我们不能城管综合执法产生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归责于城管制度和城管这个群体,这是有失偏颇的,问题不在于城管执法,而是用城管来解决社会问题乃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圆滑或是解决好社会矛盾,才是标本兼治之策。

小摊小贩现象在中国已经职业化,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自古以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为生的手段之一,我想,政府要做的并不是怎样来消灭这种职业,而是应该创造更多的条件,让这些弱势群体能够更体面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是,国家在无法保证创造充足的就业条件,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和机会的情况下,是不是应当对这么暂时没有就业岗位的百姓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让这些失业的获得能够保证基本生存的救济。

市容和市民的生存,孰更重要?我想,没有一个小贩是准备靠路边摆摊成为亿万富翁的,也没有小贩梦想着让他们的小摊上市的,他们没有太多的奢望,他们只希望在这种高压的社会环境中,能够生存下来?这些弱势群体没有好逸恶劳,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们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们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而是在努力劳动让自己活的更有尊严,并尽可能地创造社会财富。若是通过城管类似的体制,没收他们为生的工具,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谁又有可能保持冷静和理性呢?不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使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进而可能会引起社会动荡和破坏良好的治安环境。

另外,有一个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那就是城管在执法时还是“心怀慈悲”的,没有将那些小摊小贩“赶尽杀绝”,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对小摊小贩有时候是放任的态度,那么这是不是又有损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比较赞同将小摊小贩这种职业合法化。今年6月,印度公民阿宾德-辛格领导的印度全国街头小贩联合会,将新德里市政府告上最高法院,经过4个月的法庭斗争,10月20日,对印度最高法院正式作出裁决,禁止政府基于各种行政决策,剥夺街头小贩诚实经营的权利。印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从本质上确定了街头小贩诚实经营的合法性。

政府通过设置一些临时过渡区,行政机关可以设置一些约束条件,给这些弱势群体分配一个固定“摊位”,当然这些弱势群体也应当进行“行业自律”,如各小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自己“门面”干净整洁、坚决不占道经营等。至于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将小摊小贩经营合法化,可以试点探索,逐渐形成成熟的机制。

街头经营虽是有尊严的,但并不是非常体面的,只有社会贫苦的人才会从事这样的职业,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就业岗位的增加,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小摊小贩现象会越来越少,临时的过渡区会逐步减少,社会矛盾会逐渐削弱。

谨以此文,记述读李铭同学《从五道口夜市“失踪”所联想到的》之感,欢迎诸贤达指教。

Email:chuliyongren@gmail.com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