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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日游行中看法治观念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11-15 点击量:

文章作者:王杨一凡

近期,由于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冲突升级,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反日示威游行活动。虽然这种意愿表达方式无可厚非,而且也有《集会游行示威法》作为依据,但是在游行中却出现了烧砸店铺、车辆不和谐等举动,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作者以此事件为引,并非要谴责某些团体、某些个人,而是要以此强调一个事实——中国人的法治观念还十分淡薄。

“法制”仅仅指简单的法律制度,它是静态的,它所表现的也仅是一种被动的执行;而“法治”是动态的,是一种主观的、积极的行为过程。这就是我之所以用“治”而不是“制”的原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治”的主体并非狭义上的执政党或是政府,而是全体人民,这也就符合我国宪法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款。

在法治观念方面,欧美就有着的普遍的社会认同。“禁止咨询意见”的提出,便是个很好的例证。众所周知,法国在1775–1783的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给予美国以极大帮助,并且两国早在1778年就签定了《美法同盟条约》。但是对于是否在法国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面对反法联盟进攻进行援助的问题上,总统华盛顿犹疑不决,于是他通过国务卿杰斐逊在1793年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请求咨询意见。但是这位大法官却以三权分立的角度婉言拒绝。原因很简单,在美国能接受总统咨询的是国会根据总统提名选出的部长们,如果约翰·杰伊接受了华盛顿的建议,那么最高法院就成了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下的一个部门,其作为美国国家权力一极地位将荡然无存。美国以三权分立制建立国家机器,各个权力间形成了良好的制约与平衡,但是在建国初期,这种平衡表现的并不是十分明显,最高法院的司法权被漠视,其作为“三权”之一的地位也在人们心中产生了动摇,华盛顿此举就是这种动摇的表现,需要强调的是,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在人们印象中出现,多是以他那风光的外交家身份。作为一名美法关系方面的专家,他在那个关键时期对于美法关系的独到的见解很可能会给华盛顿政府的决策带来政策性转变。但是约翰·杰伊看到的更多,他看到的是这个国家,这个人们用战争和牺牲换来的民主制度,一个权力制衡机制的未来,纵然有许多更好的建议,但他最后还是婉言谢绝。这就是一个心中充满“法治观念”的人才能做出的理智决定,他的决定维护了美国权力制衡的原则,为美国之后的民主发展树立了典范。

一个人的法治观念能给一个国家、一个机制带来如此大的影响,那么当拥有法治观念的群体逐步扩大,自然会成为一个维护国家安定与团结的坚实力量。正如二战后的英国,保守党想凭借着丘吉尔在二战中的卓越功勋继续在议会执政,但英国选民却把票投给了工党,为什么?英国人怕独裁,怕丘吉尔仗着二战功勋独霸政权,于是他们做出这个决定,这个可能比腾讯更“痛苦”的决定,不怕被骂成忘恩负义,因为他们知道选票要为自己负责,要为这个国家的未来负责。

法律需要普及,法治观念需要宣传和培养,但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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