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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谢平:如何看待“以钱买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5-23 点击量:

河南滑县上官镇农民魏法照一对老年夫妇撞伤。第二起事故导致6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张明宝酒后驾车共造成五人死亡,其中还有一孕妇。对于6人死亡,8死3伤或者是比较轻的后果。但是,魏法照却被判处死刑,而张明宝被判处无期徒刑。

造成的结果较轻却得到了较重的刑罚,可能这有点不可思议。可深入分析,也许能看出一些端倪:魏法照在出事之后,对于被害人没有一点赔偿措施;张明宝对于被害人积极赔偿,得到了减刑对待。

那么,有人就会问,是不是因为钱的关系,即张明宝用钱把自己的惩罚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的确存在以钱买刑的情况。

三门峡王案、杭州魏案、杭州飙车案、南京张案和成都王案等,肇事者及其家属都进行了积极地赔偿,所以,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却相应地减少了刑罚的严重性。而唯独魏法照案,法院当机立断地判处了死刑。也唯独是魏法照没有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没有进行赔偿。

如果有机会能让自己得到减刑,为何不把握呢?魏法照也是个正常人,不肯能如此糊涂。但只要看看他的家境就能明白了:魏在肇事前,种有四亩地,耕余时兼做收割机防尘罩生意,有一子14岁,正读初中,一女9岁,正读小学。父兄家境也不好,拿不出多少钱来。魏是家中的长子,二弟早年下煤窑在事故中死去,三弟刚参加工作,根本没有资财。想要让这样一个家庭拿出受害人及其家属想要的数额,根本不可能。那么,既然得不到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当然想让魏法照的刑罚越严厉越好。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的态度也是法官量刑的依据之一。相反,在张明宝和相类似的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属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心理上得到安抚,对于被告人做出些许让步。拿钱买刑的状态很明显。

在法官的审判理由中,有一条值得深思:魏法照认罪态度不积极。然而,在魏得知自己肇事之后,后悔得很。开庭那天他一直哭,给受害者下跪,希望得到原谅。在孙伟铭案中,他在法庭上对于受害人连说3次“对不起”,法官肯定了孙德积极地认错态度。到底是凭借什么来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积极?中国对于法官的选拨相当严格,而且处于同样的教育系统之下,法官的素质应该是差不多的。铁石心肠之人都能被魏法照的行为感动,孙的3声对不起与他比起来,简直是大巫见小巫。赔偿的确是认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如果某人实在没钱,他用什么来证明自己的认罪态度良好?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认识。法律应该是高于物质的东西。法律说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存在一种改变法律的力量,不然,法律的存在就没有意义。司法机关是民众追求公平公正的最后措施,如果用钱能买通法律,司法机关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魏法照所在的滑县县政府已经为他垫付了100万的财政资金,如今,距离一审判决已经过去10个月了,魏的二审判决至今也消息全无,也没有执行枪决的声音。魏案就这样沉寂了下来。

然后我们来看看第二个问题:魏案的判决是否影响法治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是被写在宪法中的,是法律的最高要义。不管你社会地位或高或低,只要犯罪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审判。“用钱买刑”会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甚至会玷污法律的尊严,导致司法秩序的紊乱,可能会颠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种种用钱买刑层出不穷:2009年8月4日21时25分左右,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驶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与横过道路的青年女子马芳芳发生碰撞,该女子经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许死亡。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元,马芳芳亲属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法院最后以魏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法院一审以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犯罪就应该受罚,何况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都会出现腐败的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有些腐败是暗地里进行的。然而,如此以钱买刑,简直是当着群众的面进行变相的贿赂。虽然钱不是给法官的。但法官看钱判案有失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不是随便说说的,罪刑相适应是判案的原则之一,犯了多大的罪就应该负多大的责,就应该受多大的惩罚。张明宝赔款能得到减刑,魏法照为何没有赔偿就不能得到减刑,况且,县政府已经为他垫付了100万元。也就是说,魏已经做出赔偿,那么,二审为何迟迟不肯开庭?既然张能减刑,魏也一定可以。但是,二审的开庭遥遥无期。符合审判程序二审却迟迟不开庭,司法的公平性有点欠缺;看钱判案,司法的公平性更有待提高。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2009年9月8日13时37分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院的通知很清楚,就是警告下级人民法院不要区别对待,对于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以刑法的判决标准进行审判。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实事求是。

比较河南魏法照案与南京张宝明案,我觉得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以钱买刑”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法治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审判有标准,就应该按着标准来,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司法机关应该以身作则,实事求是,形成社会良好风气,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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