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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所想到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12-23 点击量:

本文由陶野同学原创

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省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这就是此次案件的大体内容。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件也被评为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并同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我们就从这样一个宪法案件出发来浅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首先,既然本次案件是宪法案件,我们就先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总体来说,宪法规定着政府的权力范围,并防止政府的权力被滥用,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充分地实现。一言以蔽之,宪法就是要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在此次案件中,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显然,渭南警方侵犯谢朝平出版自由权的行为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当谢朝平的作品反映了民众的疾苦,披露了有关的公务员在移民中的腐败问题时,渭南警方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监督权,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渭南警方对谢朝平的超期羁押的行为,也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也是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内容背道而驰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从谢朝平这一位公民拓展到我们的社会大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到,国家要保障公民的四大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然而,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之所以去对谢朝平进行非法刑事拘留,只不过是因为谢朝平的作品反映出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因此,政府要像大众隐瞒这些问题,以“维护稳定”。当整个大众的知情权与政府的所谓“维稳”发生冲突时,政府往往选择的是抛弃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也应该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更进一步讲,当我们把所有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讲的时候,这个案件也就上升成了一个人权的问题。我们知道,人权包括了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等。当陕西省政府认为谢朝平的作品是非法出版物时,政府根本没有给谢朝平足够陈述的机会、辩护的机会、复议以及诉讼的机会,在陕西省单方面武断认定之后,我们看到陕西警方就立即跟进了,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政府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好在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谢才得以被取保候审。但是,我们还是不禁要问,这难道不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么?

案件分析完,我们再从这个案件来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我们可以发现,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还详细地阐述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并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之一是人民利益之上;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原则之一……(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执法为民中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还强调了国家和政府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工作目标之下,要在党的领导之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强调的是国家和政府要能够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要真正切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无可否认的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以这个案子为例,司法机关最终能够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就已经说明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和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从整个社会对这个宪法案件的极大关注和热心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代中国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当今中国的法制依旧不够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需要去进一步深入人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无论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不要把宪法作为一种“闲法”来对待。温家宝总理也讲过,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特别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理应按照宪法——特别是国家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来积极理解和适用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才能保障我们的法律不成为少数公务员打击报复的一个工具,而成为人权保护的有力武器。同时,社会大众也应进一步去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当国家机关侵犯到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时,我们也要勇于并善于把宪法和法律当做自己维权的武器,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最终,我们也希望我们的整个社会能够沐浴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光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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