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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之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3-26 点击量:

(本文由本栏目责任编辑法律系08级黄文龙同学整理,来源于互联网)

①本文作者为田文昌律师,1947年生,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永利集团3044官网欢迎您,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6年任法律系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5年创建京都律师事务所,任该所主任,专职律师。

②本文为作者于1996年5月15日在司法部首期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培训班上的讲座。曾连载于《中国律师》1996年第11期、1997年第1、2期。

第四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

应当说,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接受,而不是哗众取宠,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见过一些律师,确实有这种毛病,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但是他们并不考虑实效。在辩论中,只注重以各种华丽的

辞 藻来展示他的才华,常常博得掌声和喝彩声。当事人往往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恨,感到精彩,感觉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由于当事人不懂法 律,所以不知道后果,有时就图一时痛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不能这样,因为这样讲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样的表演并未充分表达他辩护的理 由,而且还很容易刺伤控诉方,甚至刺伤了法官,有的律师对法官也百般嘲笑,结果谁吃亏呢?还是当事人吃亏,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什 么?是为了在辩论大赛上的表演呢?还是为了辩论理由的成功?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这种表演次数多了之后,当事人也会有所察觉,也不会欢迎,因为他光 是说的好听,却没什么效果。这样传来传去对律师的声望也不好,而且司法机关也容易形成对立情绪。所以,应当引以为戒。

那么,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律师只是 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讲了。要知道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结果怎么样,法官是不是理解了、采纳了。律师在辩论中应当特别注重晓 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你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所以,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对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所以,这个问题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才不会浪费口才。

好,现在我们进入本讲的中心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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